太平區青年農民聯誼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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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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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花絮
第 一 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全名為臺中市太平區青年農民聯誼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輔導單位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,並接受指導與監督。
第 三 條:為共同信守強化本會組織功能,達成本會任務,訂定本章程。
第 四 條:本會以提供青年農民及有志從事農業民眾農業技術交流,提高知識技能,促進農業現代化,增加生產收益,群策群力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。
第 二 章 任 務
第 五 條:本會任務如下:
ㄧ、農業經營經驗交流。
二、農產品行銷策略探討。
三、辦理農業相關課程研習活動。
四、配合本區農會各項活動。
第 三 章 會 員
第 六 條:會員入會、出會與除名之規定:
ㄧ、凡設籍本區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18歲至45歲,實
際從事農業之農民或對農業有興趣之青年。詳填申請
書經推廣部承辦人員審核簽章,經會員大會複審通過
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
經會員大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
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三、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,為出會:
(ㄧ)喪失會員之資格者。
(二)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及義務:
一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參與本會相關活動之權。
四、其他依規定可享之權力。
五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、相關規範(公約)及會員大會決議。
六、參與本會各項活動。
七、其他依本章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所訂之義務。
第 四 章 組 織
第 八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;設組長會議為最高執行機構。
第 九 條:本會設會長一名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ㄧ次,為無給職。
第 十 條:會務幹部職責如下:
ㄧ、會 長:總理本會會務活動,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副會長:代理會長職務,協助本會活動、交流、策劃及
執行會務。
三、財務長:負責本會活動經費收支與管理。
四、組 長:負責協助聯絡會員,溝通協調執行任務。
第 五 章 會 議
第 十一 條:ㄧ、常務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,由會長召集之。
二、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十二月中旬召開,由會長召集之,
大會須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會,及出席人
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,方得決議。
第 十二 條: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選舉、罷免。
二、章程之通過或變更。
三、會員之處分。
四、規劃本會進行方向。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、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對第一、二款及第三款之行使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
上決議行之。
第 六 章 經 費
第 十四 條:ㄧ、會費收入:上級機關及輔導單位補助。
二、舉辦活動收入。
第 七 章 附 則
第 十五 條: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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